淚色
一派掌门

[] 广东一对四川夫妻将死婴肢解煲汤[某论坛头条]

-->


广东一对四川夫妻将死婴肢解煲汤获刑[生活快讯]
来源: 南方网     时间:2007年4月28日
采编:狐通社记者 砖富五驹
.....................................................................



88年前,鲁迅在小说《药》里写过血馒头治病的故事,愚昧的华老栓为给孩子小栓治疗痨病,竟拿蘸了革命者夏瑜鲜血的馒头给儿子吃;88年后,相似的一幕却实实在在地发生了。为了给妹妹久病不愈的儿子治病,从四川仪陇来佛山南海打工的一对夫妻,竟将邻居夫妻一名当日夭折的婴儿尸体肢解,让妹妹将婴儿肉切块煲汤后为孩子治病。日前,该案在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一审判决,法院以侮辱尸体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

被吓坏的治安员

最先发现这一事件的是狮山林科所的几名保安员,“当时我们都吓坏了”,2006年12月12日下午,治安员姜某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说,自己刚看到流到地面的婴儿肠子,还以为是鸡肠子,直到后来发现了被割掉的婴儿头颅。

据姜某向警方介绍,2006年12月11日晚,姜某和同事张某、阿林在南海狮山林科所内值夜班,阿林在外巡查时发现两男一女三个人乘一辆摩托车进入林科所的茶花园内,姜某担心这些人来盗剪电缆,就和张某一起到茶花园查看。两人打着手电筒找到了摩托车和一男一女,问他们要干什么,两人答上厕所,另一人还在土坡下面,结果叫了很久,另一人也不上来。这一男一女随后趁治安员不备驾摩托车离开。姜某觉得不对劲,就和张某一起到几名可疑男女过的地方查看。

“我用电筒照着,看见一件红色婴儿棉袄及一件带血的纱布垫,旁边还有一个黑色塑料袋,袋口露出一点像鸡肠的东西,当时吓得我和张某不得了。”姜某当即打电话报警,来到后,翻开红色婴儿棉袄,发现下面压着一个被割下来的婴儿头颅。

肢解死婴煲汤治病

在治安员提供的线索帮助下,警方很快破获此案,2006年12月13日抓获阿贞、阿燕、陈某等多名嫌犯。2007年1月15日,南海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了阿贞等3人,并于2007年4月12日对阿贞等3人以侮辱尸体罪提起公诉。

据检方指控,阿贞、阿燕为姐妹,两人丈夫分别为陈某、秦某,几人均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打工,居住在狮山塘头油榨村。2006年12月11日晚8时许,住在阿贞家对面的奉某、蒙某夫妇将产下不久便夭折的男婴尸体交给陈某、阿贞拿去埋葬处理,后陈某、阿贞将死婴埋在一空地处。当晚10时许,阿贞听闻婴儿肉能治百病,于是将死婴取回来交给妹夫秦某,要秦用刀切些婴儿肉带回去煲汤给秦的儿子治病。后阿贞、陈某和秦某将死婴带到南海区狮山镇海景森林公园茶花园旁的树林中,陈某用菜刀割下婴儿头,阿贞用手挖内脏。这时有保安巡逻到近处,3人就将婴儿头颅、菜刀等丢弃在现场,携带婴儿躯体先后逃离森林公园。秦某回家后将之交给妻子阿燕,要她将婴儿尸体煲汤给儿子喝来治病。次日上午10时许,阿燕将婴儿躯体切块,放入锅中煲汤。

侮辱尸体获刑半年

2007年4月24日,此案在南海区法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阿贞、阿燕毁损尸体,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3名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原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判处3人各有期徒刑6个月,即自2006年12月13日起至2007年6月12日止。

“自己也是做母亲的,怎么能那么做呢,很对不起死婴的父母。——被告人阿燕”

婴儿母亲:没钱治病早产婴夭折

婴儿母亲蒙某称,自己于2006年5月怀孕,当年12月11日早上8点多感到肚子痛,医院救护车还没来到就产下了这名男婴。

自己和婴儿随后被救护车送到狮山某医院妇产科进行产后治疗。医生说,要1万元才能保住孩子的命,且几率还不是百分之百,两夫妻实在拿不出那么多钱。

当日下午1时,丈夫因无钱交1万元住院押金要求出院。两人带婴儿回到狮山塘头油榨村的出租屋,下午2点半,婴儿睡着了,但过了5分钟,婴儿开始啼哭,自己哄不了,喂婴儿吃了牛奶。下午婴儿多次啼哭,到晚上5点多,婴儿就没了反应,丈夫坚持婴儿没死,只是睡着了。后来住旁边的阿贞过来,认为婴儿已经死亡,夫妻二人就求阿贞丈夫将婴儿拿去埋了,没想到他们会把婴儿拿去煲汤。

孩子被埋掉时是否确实死亡?对此,蒙某称,婴儿从下午5点到7点毫无反应,且全身冰凉,自己感觉婴儿已经死亡。

据南方网4月28日报道:从四川仪陇来佛山南海打工的一对夫妻,为了给妹妹久病不愈的儿子治病,竟将邻居夫妻一名当日夭折的婴儿尸体肢解,让妹妹将婴儿肉切块煲汤后为孩子治病。日前,该案在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一审判决,法院以侮辱尸体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

    “自己也是做母亲的,怎么能那么做呢,很对不起死婴的父母。——被告人阿燕”

    婴儿母亲:没钱治病早产婴夭折

    婴儿母亲蒙某称,自己于2006年5月怀孕,当年12月11日早上8点多感到肚子痛,医院救护车还没来到就产下了这名男婴。

    自己和婴儿随后被救护车送到狮山某医院妇产科进行产后治疗。医生说,要1万元才能保住孩子的命,且几率还不是百分之百,两夫妻实在拿不出那么多钱。

    当日下午1时,丈夫因无钱交1万元住院押金要求出院。两人带婴儿回到狮山塘头油榨村的出租屋,下午2点半,婴儿睡着了,但过了5分钟,婴儿开始啼哭,自己哄不了,喂婴儿吃了牛奶。下午婴儿多次啼哭,到晚上5点多,婴儿就没了反应,丈夫坚持婴儿没死,只是睡着了。后来住旁边的阿贞过来,认为婴儿已经死亡,夫妻二人就求阿贞丈夫将婴儿拿去埋了,没想到他们会把婴儿拿去煲汤。

    孩子被埋掉时是否确实死亡?对此,蒙某称,婴儿从下午5点到7点毫无反应,且全身冰凉,自己感觉婴儿已经死亡。

    我不知道嫌疑人是不是因为不懂法律而做出这样子的事情,如果当事人仅仅是为了给妹妹的孩子治病就做出这样子的事情来,我真不敢想象以后他会作出什么事情。尽管法庭最后以侮辱尸体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可是这真的公平么?那个孩子真的死了么?谁能作证?如果没死,那么这对夫妻和她的妹妹是否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一个孩子,一个刚刚出生的孩子被别人拿来煲汤,就算孩子死了,可是那也是人啊!难道中国现在已经到了要吃人肉来治病的道理么?如果真的需要,当事人为什么不从自己孩子身上,或者从自己的身上割下一块肉来煮了给孩子吃?

    六个月的时间啊!什么概念,和一个小偷的罪没什么区别了吧。可是他们动的是一个孩子,不是一些什么东西,我不知道中国的法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判法,不知道法庭最终为什么会做出这种判定。

    当事人,听我一句下次再吃的时候此你自己的孩子,不要去动那些已亡或者未亡的灵魂……

    上帝啊,打个雷吧,让那些虐猫,虐狗、虐鸭、虐人尸的人都下地域去吧……

                                                   


[ 本帖最后由 淚色 于 2007-4-29 16:06 编辑 ]
#1楼
发帖时间:2007-04-29 15:45:15   |   回复数:52
游客组